雁政办字〔2017〕53号 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良丰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桂林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以及自治区关于“推动各类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交易”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应进必进,能进必进”标准
按照《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试行)》(市政办〔2016〕57号文印发),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2017年6月1日起按项目规模、审批权限、资金来源等以及法律法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制度要求,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切实做到“应进必进,能进必进”“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一)属地管理
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区财政局、区政管办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所辖项目履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不能弱化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更不得推卸交易监管责任。
(二)交易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统一规范的平台备案服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监察机关报告;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公共资源交易进场工作,并做好台账备查。
(三)督促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促进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平台集中交易工作有序推进。区政管办将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附件:桂林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 |
附件
桂林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电子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推动引导作用。
二、整合目标及范围
(一)整合目标
2016年6月,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筹建工作已完成,自7月1日始,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在此基础上,2016年底前,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017年6月底前,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形成监管方式、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和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标准化,纵向实现与国家、自治区联网,横向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交易综合监管平台联网。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整合范围
整合全市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规范交易。坚持应进必进原则,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市本级统一平台的建立已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交易的工作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市政管办牵头,市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配合)
理顺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层级关系,加快对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的集中管理,积极推进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规范有序运行。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平台层级
参照自治区“一体化”模式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层级的整合工作。
1.市级平台整合。成立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管理,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及其他资源要素等交易市场,统一归并分散在各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能。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管理,并依法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2.县级平台整合。对积极性高且硬件设施符合条件的县,由市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予以整合保留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向社会公告。其他各县均不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市级平台集中交易,统一管理。
通过平台层级整合,建立我市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间管理体制统一、上下联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二)公开交易目录
市政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要求,参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制定出台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见附件),并向社会公开。各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审批、核准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在市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列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全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整合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与自治区联网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统一规范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规则和程序,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标准化、电子化与网络化。全面整合各行业、各部门正在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统一纳入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实现各部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共享。(市政管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等单位配合)
(四)整合专家资源
按照国家统一专业分类标准及自治区的部署要求,整合各行业和县(区)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建设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并作为子库纳入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专家准入、退出机制和专家“黑名单”制度。市、县两级统一使用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推动建立专家异地评标合作机制,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市政管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等单位配合)
(五)创新监管体制
1.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权力运行的电子化监管。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管要求,充分利用“互联网+”电子政务创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化权力运行监管系统,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权力运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权力运行监管模式由现场监督转变为线上线下监督相结合。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优势,开展在线投诉举报受理,在线实时监督及自动预警等智能化监督,构建公共资源交易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电子化动态监管机制。(市政管办牵头,市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等单位配合)
2.强化和完善共同监管。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不改变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探索项目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运行的机制,进一步完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监督三方在统一平台实行同步监督的共同监管模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弱化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管,不得推卸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责任。市政管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重点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工作,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协调指导。健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3.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流程、服务质量、工作规范等的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在阳光下运行,避免暗箱操作。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交易监督部门要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完善投诉处理细则,强化投诉处理责任,依法处理投诉案件。
(六)健全服务规范
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标准,完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则,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强化服务功能,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市场价格信息库、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库和中介机构数据库,并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共享互认。(市政管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等单位配合)
(七)完善规则体系
市政管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
1.统一监管制度和管理办法。根据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市政管办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统一行业规则、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全区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规则、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全市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规则、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市政管办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统一交易文件范本。根据全区统一的招标、采购等交易文件范本,推行全市统一的招标、采购等交易文件范本。(市政管办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八)推进信息公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要创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方式,依法公开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项目交易信息,及时公布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不断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便于社会各界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依法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体系,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市政办〔2013〕131号)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领导和重大事项决策,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重要性,将整合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稳步推进整合工作。
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市政办函〔2016〕7号)规定,建立由市政管办牵头,市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地税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税局等部门参加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按照国办发〔2015〕63号、桂政办发〔2016〕13号文件以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摸底清理,配合做好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三)强化督促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促进整合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市政管办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试行)
附件
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试行)
编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A |
|
工程建设类 |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项目代建的招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要求统一进场交易 |
A01 |
|
房屋建筑工程 |
|
具体项目 |
01 |
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 |
|
02 |
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 |
||
03 |
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 |
||
04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
05 |
土石方工程 |
||
06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
07 |
钢结构工程 |
||
08 |
消防设施工程 |
||
09 |
电梯安装工程 |
||
10 |
建筑智能化工程 |
||
11 |
城市照明工程 |
||
12 |
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 |
||
13 |
环保工程 |
||
14 |
建筑幕墙工程 |
||
15 |
构筑物工程 |
||
16 |
电子工程 |
||
17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
||
A02 |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具体项目 |
18 |
城市道路工程 |
|
19 |
桥梁工程 |
||
20 |
隧道工程 |
||
21 |
公共广场工程 |
||
22 |
给水工程 |
||
23 |
污水处理工程 |
||
24 |
泵站工程 |
||
25 |
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
||
26 |
燃气工程 |
||
27 |
热力工程 |
||
28 |
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
||
29 |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程 |
||
30 |
城市照明工程 |
||
31 |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
||
32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
||
A03 |
|
园林绿化工程 |
|
具体项目 |
33 |
园林工程 |
|
34 |
绿化工程 |
||
35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
||
A04 |
|
交通运输工程 |
|
具体项目 |
36 |
各等级公路工程 |
|
37 |
桥梁工程 |
||
38 |
隧道工程 |
||
39 |
交通运输防护工程 |
||
40 |
公路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
||
编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具体项目 |
41 |
公路站场建设工程 |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项目代建的招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要求统一进场交易 |
42 |
港口工程 |
||
43 |
航道疏浚工程 |
||
44 |
航道整治工程 |
||
45 |
通航设施建筑与安装工程 |
||
46 |
工区装卸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 |
||
47 |
其他交通运输工程 |
||
48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
||
A05 |
|
水利水电工程 |
|
具体项目 |
49 |
水库工程 |
|
50 |
水闸工程 |
||
51 |
水电站工程 |
||
52 |
灌区工程 |
||
53 |
治涝工程 |
||
54 |
供水工程 |
||
55 |
发电工程 |
||
56 |
调水工程 |
||
57 |
水源工程 |
||
58 |
引水枢纽工程 |
||
59 |
提水枢纽工程 |
||
60 |
堤防工程 |
||
61 |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
||
62 |
生态修复工程 |
||
63 |
水土保持工程 |
||
64 |
农村人饮集中供水工程 |
||
65 |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 |
||
66 |
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
||
67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
||
B |
|
国土资源交易类 |
|
B01 |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
|
具体项目 |
01 |
工业用地(含仓储) |
|
02 |
商业用地 |
|
|
03 |
旅游用地 |
|
|
04 |
娱乐用地 |
|
|
05 |
商品住宅用地 |
|
|
06 |
物流用地 |
|
|
07 |
其他经营性用地 |
|
|
08 |
非经营性用地且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 |
|
|
B02 |
|
采矿权项目 |
|
具体项目 |
09 |
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之外,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矿产 |
|
10 |
属县级审批发证矿产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的矿产 |
|
|
11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 |
|
|
B03 |
12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公开方式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项目 |
|
B04 |
13 |
涉及司法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等需要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 |
|
编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C |
|
政府采购类项目 |
|
(一)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 |
|||
C01 |
|
货物类 |
|
具体项目 |
01 |
土地、建筑物及构筑物 |
按有效期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
02 |
土地、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
||
03 |
建筑物 |
||
04 |
构筑物 |
||
05 |
通用设备 |
||
06 |
服务器 |
||
07 |
台式计算机 |
||
08 |
便携式计算机 |
||
09 |
路由器 |
||
10 |
交换设备 |
||
11 |
网络控制设备 |
||
12 |
网络检测设备 |
||
13 |
无线局域网产品 |
||
14 |
信息安全设备 |
||
15 |
存储设备 |
||
16 |
打印设备 |
||
17 |
液晶显示器 |
||
18 |
扫描仪 |
||
19 |
计算机软件 |
||
20 |
复印机 |
||
21 |
投影仪 |
||
22 |
多功能一体机 |
||
23 |
照相机及器材 |
||
24 |
LED显示屏 |
||
25 |
刻录机 |
||
26 |
碎纸机 |
||
27 |
轿车 |
||
28 |
越野车 |
||
29 |
商务车 |
||
30 |
其他乘用车(轿车) |
||
31 |
小型客车 |
||
32 |
大中型客车 |
||
33 |
摩托车 |
||
34 |
锅炉 |
||
35 |
电梯 |
||
36 |
电冰箱 |
||
37 |
冷藏柜 |
||
38 |
空调机 |
||
39 |
传真通信设备 |
||
40 |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
41 |
通用摄像机 |
||
42 |
图书和档案 |
||
43 |
书籍、课本 |
||
44 |
家具用具 |
||
45 |
纸、纸制品及印刷品 |
||
46 |
单证 |
||
47 |
票据 |
||
48 |
本册 |
||
49 |
其他印刷品 |
||
编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C02 |
|
工程类 |
按有效期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
具体项目 |
50 |
建筑物施工 |
|
51 |
经济适用住房 |
||
52 |
保障性住房 |
||
53 |
廉租房 |
||
54 |
统一建设的公用房 |
||
C03 |
|
服务类 |
|
具体项目 |
55 |
电信服务 |
|
56 |
基础电信服务 |
||
57 |
维修和保养服务 |
||
58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
59 |
会议和展览服务 |
||
60 |
会议服务 |
||
61 |
专业技术服务 |
||
62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
63 |
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
||
64 |
造价咨询 |
||
65 |
房地产服务 |
||
66 |
物业管理服务 |
||
67 |
金融服务 |
||
68 |
人寿保险服务 |
||
69 |
财产保险服务 |
||
70 |
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 |
||
71 |
财政补贴项目 |
||
(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 |
按有效期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
||
C04 |
|
货物类 |
|
具体项目 |
72 |
通用设备 |
|
73 |
服务器 |
||
74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
75 |
专用车辆 |
||
76 |
图书档案设备 |
||
77 |
起重设备 |
||
78 |
输送设备 |
||
79 |
仓储设备 |
||
80 |
机械立体停车设备 |
||
81 |
泵 |
||
82 |
风机 |
||
83 |
气体压缩机 |
||
84 |
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 |
||
85 |
制冷空调设备 |
||
86 |
电气设备 |
||
87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
88 |
通信设备 |
||
89 |
广播发射设备 |
||
90 |
电视发射设备 |
||
91 |
广播和电视接收设备 |
||
92 |
音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 |
||
93 |
视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 |
||
94 |
多工广播设备 |
||
95 |
立体电视设备 |
||
96 |
卫星广播电视设备 |
||
97 |
电视设备 |
||
98 |
视频设备 |
||
99 |
音频设备 |
||
100 |
组合音像设备 |
||
编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具体项目 |
101 |
播出设备 |
按有效期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
102 |
电影设备 |
||
103 |
传送器、扬声器、耳塞机 |
||
104 |
无线寻呼机 |
||
105 |
磁(纹)卡和集成电路卡 |
||
106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零部件 |
||
107 |
自动化仪表 |
||
108 |
电工仪器仪表 |
||
109 |
光学仪器 |
||
110 |
分析仪器 |
||
111 |
试验机 |
||
112 |
试验仪器及装置 |
||
113 |
计算仪器 |
||
114 |
量仪 |
||
115 |
钟表及定时仪器 |
||
116 |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
||
117 |
计算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
118 |
专用设备 |
||
119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
120 |
工程机械 |
||
121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
122 |
食品检测、监测设备 |
||
123 |
印刷机械 |
||
124 |
医疗设备 |
||
125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
126 |
安全生产设备 |
||
127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
128 |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
129 |
水工机械 |
||
130 |
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 |
||
131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
132 |
海洋仪器设备 |
||
133 |
专用仪器仪表 |
||
134 |
文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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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体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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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图书和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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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家具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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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纺织原料、毛皮、被服装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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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被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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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床上装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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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室内装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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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箱、包和类似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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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建筑建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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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医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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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农林牧渔业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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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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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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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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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
147 |
建筑物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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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构筑物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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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铁路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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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具体项目 |
150 |
公路工程施工 |
按有效期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
151 |
机场跑道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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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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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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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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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桥梁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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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隧道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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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水利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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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水运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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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海洋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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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长距离管道、通信和电力线路(电缆)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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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公共设施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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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污水处理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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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固定废物处理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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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工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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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工地平整和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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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土石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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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拆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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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工程排水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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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
169 |
专业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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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建筑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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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装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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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修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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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工程设备租赁(带操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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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土地整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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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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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智能交通运输管理(含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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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 |
|
服务类 |
按有效期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
具体项目 |
177 |
信息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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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软件开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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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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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数据处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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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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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测试评估认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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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运行维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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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运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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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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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电信何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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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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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维修和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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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商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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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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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会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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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审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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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广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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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安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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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印刷和出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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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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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设计前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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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工程勘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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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具体项目 |
199 |
工程设计服务 |
按有效期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
200 |
装修设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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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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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工程监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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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工程总承包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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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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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
0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公共资源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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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A类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及设备、项目代建招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额要求统一进场交易;工业项目及重大项目招投标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监督执法。 2.C类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1货物类: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 10 万元以上或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 10 万元以下但批量预算金额(年度)在 30 万元以上的货物。 2.2工程类:同一预算级次单位预算金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2.3服务类: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 10 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 10 万元以下但批量预算金额(年度)在 30 万元以上的服务。 2.4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120 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采购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 80 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3.A、B、C类,由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限内项目交易活动行政监督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