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论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桂价医〔2016〕86号
各市、县(市、城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明确广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论证会议程序,规范我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论证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5〕122号)的相关规定及我区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广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论证会规则(试行)》(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11日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