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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物价局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二批)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2017-11-24 08:36:00]

     一:此次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背景是什么?

    答: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2015年10月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以及2016年12月出台的《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0号)都提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也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要求,继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2016年12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6〕106号),公布了第一批共63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对这些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今年我们继续落实国家、自治区的相关部署,在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二批)政策。

     二:这些项目,放开由医院自主确定价格后,对医院的具体定价还有要求和限制吗,如果医院随意定价、随意涨价怎么办?

     答:虽然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但对其如何定价是有原则要求的,医院不能随意定价、也不能随意涨价。具体来讲,一是公立医院制定和调整价格应以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二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价格调整周期不少于一年,一次调价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三是医疗机构要在调整价格前一周将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在医疗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表。四是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在提供服务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患者如有异议,应事前沟通、协调。五是公立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测、监督,及时掌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这些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医保还能报销吗?

     答: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群众负担水平基础上,按规定程序确定支付标准。这84个项目中,有的项目原来并没有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这次放开价格后,也不纳入报销范围;有的项目原来就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这次放开价格后,医保还能报销,还是按照原来的报销额度进行支付。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后,这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会出现大幅波动吗?是否会加重看病负担?

     答:老百姓对医疗价格的变动最为敏感,实行市场调节价,意味着这些项目的价格有可能会涨。但总体上看,价格将保持基本稳定,不会出现大幅的价格波动。一是这次放开价格的84项医疗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疾病健康教育、眼部、检验类、口腔类、生殖类、美容类、物理治疗类中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满足的是部分患者的个性化需求,数量比较少,非公立医疗机构也在提供,患者选择面广,市场竞争强。二是已明确要求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严厉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三是这部分服务项目中,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医保经办机构将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不会加重群众看病负担。四是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6〕106号)]实施近一年的情况来看,已有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对放开价格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适当调整了各自具体执行的标准,总体来看,政策实施基本平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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