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事指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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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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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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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雁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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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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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雁山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211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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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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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3550552 |
监督电话 |
0773—8990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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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号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相关行业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六章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一章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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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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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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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广西兰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在2500万千瓦时以上(含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即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本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相关行业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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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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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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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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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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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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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 没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意见项目能否开工建设? 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互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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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哪些项目不用进行节能审查? 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相关行业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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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如何申请节能变更? 答: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若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