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新增债券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17﹞107号)、《关于做好2017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有关情况的通知》(桂开办发﹝2017﹞55号)、《关于做好2017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安排有关情况的通知》(桂开办发﹝2017﹞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区共收到各级扶贫资金773万元,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我区印发了《调整雁山区190KW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项目计划》等实施方案,请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二、主要内容
1、将雁山区190KW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项目资金70万元调整用于东立村入股企业或合作社、陶家村入股企业或合作社、黎家村酒厂建设项目。
2、根据2017年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要求,全部统筹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3、根据2017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求,全部统筹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本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征地补助和扶贫小额信贷贴息三大类项目;雁山镇三立村2016年脱贫摘帽奖励金10万元用于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
4、根据2017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求,全部统筹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本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和扶贫小额信贷三大类项目。
5、根据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区本级配套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其他村的基础设施建设。